近日,我公司發(fā)現(xiàn)某市場上同行惡意競爭,未經我公司授權且不知情的情況下,故意套取盜用我公司名稱,地址,肥料證件生產和銷售大量元素水溶肥等非我公司生產的商品,上述行為不僅對廣大用戶構成欺騙,也對我公司的合法權利構成嚴重侵害。同時也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直接影響到公司名譽,損害了公司形象,及擾亂了我公司市場產品的正常運營。
該行為已經侵犯到本公司的合法權益并引起本公司的高度重視,根據(jù)現(xiàn)有線索,本公司已對此掌握一定證據(jù),請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消除影響,消滅包材,下架所有在售商品,否則本公司將把收集到的證據(jù)轉交律師處理,以法律途徑維護本公司的合法權益,并保留進一步追查相關責任的權利。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 20 條:經營者違反本法規(guī)定,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并應當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企業(yè)名稱登記管理規(guī)定》(國務院令第 628 號)第 27 條規(guī)定,擅自使用他人已經登記注冊的企業(yè)名稱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業(yè)名稱專用權行為的,被侵權人可以向侵權人所在地登記主管機關要求處理。登記主管機關有權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賠償被侵權人因該侵權行為所遭受的損失,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以 5000 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款,涉嫌刑事犯罪的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 990 條 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條 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
本公司歡迎各位同行良性競爭,但若以不正當競爭的行為侵犯本公司的合法權益,本公司決不姑息,將維權進行到底。
另外,任何人與不法人員及相關平臺或違法經營者發(fā)生的一切交易行為,我公司均不承擔責任。請廣大用戶提高防范意識,謹防被騙;如有被騙,請向當?shù)毓ど膛e報,派出所或刑偵部門報案。
關于我公司業(yè)務,任何人可通過公司官網(wǎng) www.zswyzs.cn 聯(lián)系我們。
特此聲明。
2023 年 7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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